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362号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以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巍,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树斌,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0.00元,减半收取即1935.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