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东北吉林市热力有限公司诉宋海东、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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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3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98号

原告:国电东北吉林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乃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丽萍,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占宇,公司职员。

被告:宋海东,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于丹(宋海东妻子),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城西检察院公务员,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荣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龙潭区。

负责人:陈晓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东北吉林市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海东、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电东北吉林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东北吉林市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5元由原告国电东北吉林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世红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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