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桂珍诉张泽贵、张泽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07号
原告:宫桂珍,女,1934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贵,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区。
被告:张泽林,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吉林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桂珍诉被告张泽贵、张泽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桂珍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桂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泽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