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吉高新民小额字第38号
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壶经济技术开发区24-12-10-113号。
法定代表人:卢涛,总经理。
被告:商毅,男,汉族,1975年4月生,吉林陆军预备役步兵第47师工兵团处长,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少华
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