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天德乡学校诉郭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舒兰市天德乡学校,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崔万龙,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立华,后勤主任。
被告:郭连有,男,住舒兰市。
原告舒兰市天德乡学校诉被告郭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