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诉柳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10号
原告:李贺,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龙潭区。
被告:柳亚辉,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诉被告柳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李贺承担。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