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诉张传勇、张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43号
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钟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军,事务中心主任。
被告:张传勇,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张丽,女,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吉林高新区丽明眼镜店经营者,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以下简称工商丰满分局)与被告张传勇、张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丰满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陶银生、李宝军,被告张传勇、张丽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丰满分局诉称:2014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张传勇经协商一致,将原告拥有的吉林市吉林大街48号1楼2个房间出租给被告,租期5个月,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交纳租房费9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依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市办发【2013】8 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对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的规定,原告未再与被告续签合同。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2项规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在3日内搬出全部物件。”但合同于2015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未自行搬离。原告曾多次通知被告限期搬离,但被告未搬,其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判令被告搬离原告的房屋;被告给付原告自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日至搬离日租金(按日租金61.64元计算,计算至2015年9月11日,租金8259.7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传勇、张丽辩称:关于租赁合同关系问题。我从2012年3月份开始租赁争议房屋经营眼镜店,而且我这个店是我花费4万元兑过来的,并于2013年8月份联营火车票及航空售票的销售业务,每年均是原告办公室主任李宝军收取租赁房屋的租金,具体程序为先收取租金,然后开具收据并且签订书面合同,我有合同及票据为证,其他租户与我家情况相同。2015年3月13日,被告交纳了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租金225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成立。2015年4月17日,原告下通知要求我们搬离房屋,与我联营的火车票代售点不堪原告扰乱,被迫搬离。2015年7月16日,原告在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擅自停电,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起诉我们时,我们自2015年4月40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在履行期内。因此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搬离,也无权再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眼镜店经营者。2014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将原告拥有的吉林市吉林大街48号1楼2个房间出租给被告,租期5个月,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被告向原告交纳租房费9500.00元,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原告交纳房屋年租金22500.00元,约定租期一年,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个体户信息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提供的吉林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继续依照该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即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告交纳了一年的房屋租金22500.00元,被告继续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约定了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双方应受该合同的约束,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具备应予解除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志奇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