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玉霞诉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23号
原告:柳玉霞,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关心,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组。
原告柳玉霞诉被告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桂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心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5日,被告因经营向原告借款
2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关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从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起共两年半时间,按约定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10000元。共计30000元。
被告缺席无答辩。
被告关心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其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了本案的答辩、质证、辩论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5日被告关心向原告柳玉霞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期一年并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告诉、原告所举借据一枚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借据一枚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本院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2年11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期间按约定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心偿还原告柳玉霞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按约定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1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关心承担。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