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505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505号
原告: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牛某某,男,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尚桂斌
审 判 员 侯 洋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