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34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505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505号 

原告: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牛某某,男,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尚桂斌

审 判 员  侯 洋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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