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34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李某某,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韩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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