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35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51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512号 

原告:张某甲,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张某乙,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张某丙,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张某丁,男,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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