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君诉被告李凤强、孟丽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3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3号
原告:李子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李凤强,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孟丽娟,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君诉被告李凤强、孟丽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君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君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