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君诉被告李凤强、孟丽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35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3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3号 

原告:李子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李凤强,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孟丽娟,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君诉被告李凤强、孟丽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君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君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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