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6号
原告:周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曲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