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35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6号 

原告:周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曲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彦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