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赵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传票传唤,原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彦龙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赵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传票传唤,原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