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丙春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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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4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77号

原告:徐丙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被告:张亚臣,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徐丙春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丙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徐丙春承担。

审 判 长  马 辉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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