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71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代理审判员 赵玉梅
(2015)舒民一初字第71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代理审判员 赵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