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福生诉夏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4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夏福生,男,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夏青,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生与被告夏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福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福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夏福生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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