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逢里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4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02号

原告:于逢里,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原告于逢里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逢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于逢里承担。

审 判 长  李艳霞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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