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六社、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六社全体社员诉朱锁庆、朱晓波农村土体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43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508号

 

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六社,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负责人:徐德有,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六社全体社员。

诉讼代表人:房金昌,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朱锁庆,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晓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六社、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六社全体社员诉被告朱锁庆、第三人朱晓波农村土体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六社全体社员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六社全体社员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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