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宁诉赵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362-1号
原告:奚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磊,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赵舒彪,男,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宁与被告赵磊、赵舒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奚宁撤回对被告赵磊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艳霞
代理审判员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