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亚明诉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6 08:43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03号

原告:衣亚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冯国,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衣亚明诉被告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桂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亚明、被告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一个月以后偿还,并出具欠据一枚。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至今。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不主张利息。

被告辩称:我不欠原告50000元,我欠他30000元,我已经偿还原告20000元。我暂时没钱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被告冯国向原告衣亚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到期后,被告冯国没有按期还款,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告诉及被告答辩、双方在庭审中的自认、原告所举借据复印件一枚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借据一枚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本院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冯国辩称已经偿还本金200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承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国偿还原告衣亚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冯国承担。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桂斌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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