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文诉王金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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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4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813号

原告:国宝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宋利忠,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亚淑利,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宝文诉被告王金立、亚淑利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宝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金立、亚淑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宝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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