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梅诉白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41号
原告:李会梅,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白怀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梅与被告白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梅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会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会梅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