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善运诉吴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4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461号

原告:陈善运,男,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吴东旭,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运与被告吴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善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善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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