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炳媛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94号
原告:母炳媛,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炳媛与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母炳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炳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母炳媛承担。
审 判 长 马 辉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