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348号
原告:宋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韩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