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柏诉白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4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33号

原告:常柏,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怀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柏与被告白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柏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柏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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