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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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4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91号

原告:胡某某,男,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告:杨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邱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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