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46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499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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