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499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