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与姬廷长、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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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46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753号

原告: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郑井财,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

被告:姬廷长,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刘新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姬廷长、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光

审 判 员  赵新宇

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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