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与姬廷长、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753号
原告: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郑井财,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
被告:姬廷长,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刘新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姬廷长、吉林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市环宇粘土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光
审 判 员 赵新宇
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