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413号
原告:李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冯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宁
(2014)舒民一初字第1413号
原告:李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冯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