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莲、杨瑀要求宣告杨树德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一初字第3031号
申请人:杨雪莲,住永吉县。
法定代理人:隋美兰,系杨雪莲母亲。
申请人:杨瑀,住永吉县。
申请人杨雪莲、杨瑀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树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雪莲、杨瑀诉称:两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树德系父女、父子关系。2004年,杨树德与前妻隋美兰离婚。1998年,杨树德开始受聘于吉林省长春市中水东北勘测设计院从事司机工作。2010年8月21日,杨树德在辽宁省丹东工作时,因丹东地区发洪水而意外失踪,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树德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树德,吉林省长春市东勘设计院司机,住永吉县。与申请人杨雪莲、杨瑀系父女、父子关系。杨树德于2010年8月21日在辽宁省丹东市遇暴雨,暴雨形成大洪水,杨树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有永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宽甸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大江口派出所、宽甸镇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永吉县口前镇水电社区居委会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6日在《江城日报》上发出寻找杨树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树德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树德于2010年8月21日在辽宁省丹东市遇大洪水而失踪后下落不明,且法院发出寻找杨树德的公告期间届满,杨树德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树德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新宇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