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风鸣诉马秋霞、李慧、李家露、徐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01号
原告:李风鸣,男,41岁。
被告:马秋霞,女,41岁。
被告:李慧,女,17岁。
法定代理人:马秋霞,女,41岁。系被告李慧母亲。
被告:李家露,男,11岁。
法定代理人:马秋霞,女,41岁。系被告李家露母亲。
被告:徐秀兰,女,75岁。系被告马秋霞婆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鸣与被告马秋霞、李慧、李家露、徐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鸣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风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风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交。
审 判 长 袁 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