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宝诉刘晓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823号
原告:史XX,男,51岁。
被告:刘XX,女,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史XX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史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XX撤回起诉。
诉讼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史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赵彦林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