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云与赵立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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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64号

原告:赵海云,女,62岁。

被告:赵立朋,男,25岁。

被告:刘秀芹,女,47岁。

第三人:刘治国,男,36岁。

第三人:张丽梅(曾用名:张丽),女,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云诉被告刘秀芹、赵立朋、第三人刘治国、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海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赵海云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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