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云与赵立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64号
原告:赵海云,女,62岁。
被告:赵立朋,男,25岁。
被告:刘秀芹,女,47岁。
第三人:刘治国,男,36岁。
第三人:张丽梅(曾用名:张丽),女,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云诉被告刘秀芹、赵立朋、第三人刘治国、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海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赵海云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