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晶远诉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77号

原告:由晶远,男,汉族,32岁。

委托代理人:王大本,蛟河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由能好,男,汉族,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晶远诉被告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由晶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由晶远负担,免收。

审 判 长  王国才

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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