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刚诉周海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728号

原告:侯X,男,38岁。

被告:周XX,女,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侯X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X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侯X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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