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焦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6 08:5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638号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南、榆江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经理。

被告:焦战,男,汉族,40岁。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尔佳泰公司)与被告焦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程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瓜尔佳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瓜尔佳泰公司诉称:2011年9月8日,焦战从瓜儿佳泰公司购买五征神州虎27马力三轮机动车一台,欠瓜儿佳泰公司购车款1.9万元,并向瓜儿佳泰公司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1年12月30日付清车款,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现瓜儿佳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焦战给付尚欠车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9月8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

焦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焦战从瓜儿佳泰公司购买五征神州虎27马力三轮机动车一台,欠瓜儿佳泰公司购车款1.9万元,并向瓜儿佳泰公司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1年12月30日付清车款,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现瓜儿佳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焦战给付尚欠车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9月8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1份。

本院认为:焦战在瓜尔佳泰公司处购买车辆,欠瓜尔佳泰公司货款,焦战为瓜尔佳泰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款的事实,足以证明,瓜尔佳泰公司与焦战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瓜尔佳泰公司与焦战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焦战应当给付瓜尔佳泰公司货款1.9万元及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9月8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焦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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