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振诉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5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90号

原告:于洪振,男,汉族,47岁。

被告:由能好,男,汉族,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振诉被告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洪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洪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950元,免收。

审 判 长  林程程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谭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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