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宇与马东睿等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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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8:5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11号

原告:王鹏宇,男,汉族,17岁。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东睿,男,汉族,17岁。

法定代理人:马玉涛,男,汉族,41岁,系马东睿父亲。

被告:石广有,男,汉族,15岁。

法定代理人:石永生,男,汉族,41岁,系马东睿父亲。

被告:张懿侬,女,汉族,15岁。

法定代理人:尚立娟,女,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宇诉被告马东睿、石广有、张懿侬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宇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鹏宇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免受。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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