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瑛诉金东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5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02号

原告:黄某,女,朝鲜族,25岁。

被告:金某某,朝鲜族,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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