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安娜与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8:57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931号

原告:宋安娜,女,195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徐子寒,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实际经营者,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陈桂玲,女,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收票员),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安娜诉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安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安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马冰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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