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磐丽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二初字第704号
原告:李磐丽,女,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陈长才,男,1961年3月2日生,汉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住吉林市昌邑区。系原告李磐丽丈夫。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郭长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洁,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磐丽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磐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磐丽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磐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磐丽负担。
审 判 长 黄 鹏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