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9:01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营民初字第52号

原告蔡某某,女性

被告徐某,男性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郭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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