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秀英与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6 09:01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于秀英,女,1941年7月11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董事长。

原告于秀英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秀英于2015年11月6日告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秀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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