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珍与刘玉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头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刘玉珍,女,现住和龙市。
被告:刘玉文,男,现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珍诉被告刘玉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珍负担。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刘明哲
人民陪审员 冯万荣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