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珍与刘玉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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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09:21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头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刘玉珍,女,现住和龙市。

被告:刘玉文,男,现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珍诉被告刘玉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珍负担。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刘明哲

人民陪审员  冯万荣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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