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全与陈雪离婚纠纷再审审理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民提字第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全,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孙秀,系丁全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雪,女,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扶余市。
再审申请人丁全因与陈雪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吉民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丁全的委托代理人孙秀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陈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雪诉称:陈雪与丁全2012年经人介绍订婚,201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发生争吵后,丁全对陈雪大打出手,致陈雪头部、面部、四肢多处受伤。陈雪认为,与丁全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要求与丁全离婚。
丁全辩称:同意离婚。
丁全反诉称:丁全与陈雪在2012年9月至10月之间通过微信相识,2013年4月至5月开始正式交往。2013年9月14日,经两家人协商按农村的风俗过小礼4万元、装烟钱6千元,女方家来到丁全家会亲。2013年9月20日,陈雪向丁全要金子,丁全在扶余市金店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共花3.6万元。2013年10月29日过大礼,丁全和父亲送到女方家6万元,次日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2013年11月12日双方举办婚礼,婚礼上给陈雪为婆婆带花钱1万元。婚后陈雪一反常态,变得冷漠蛮不讲理。当年12月14日夫妻发生争吵。在陈雪强烈威逼下,婆婆将其送回家。陈雪自举办婚礼仪式到离开丁全家共42天,只过了四次夫妻生活。这样的婚姻是丁家用抬高利贷换来的,致使不富裕的家庭负债累累,现要求返还彩礼款15.2万元。
陈雪辩称:丁全提出的反诉内容与事实不符,15.2万元彩礼款不属实,也没有证据,其他的证据和本案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丁全的诉讼请求。
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陈雪与丁全登记结婚。现陈雪要求离婚,丁全同意离婚。丁全向法庭出示录音光盘,以证实丁全给陈雪过彩礼款15.2万元。丁全称涉及彩礼问题的录音有四处,第一处是丁全母亲孙秀讲的,内容是给陈雪彩礼款15.2万元。第二处是丁全委托代理人讲的,内容是丁全母亲向委托代理人借钱。第三处是陈雪讲的,内容是如果不是其母亲说,15万都下不来。第四处是陈雪父亲讲的,内容是说给5万。陈雪称内容听不清,没有听到彩礼款的事情,根本听不出过彩礼的事,即使第四段是陈雪的父亲说返5万元,也证明不了过15万元彩礼的事实。
扶余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陈雪与丁全是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关于彩礼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综合庭审中播放的录音光盘和当事人的质证,丁全出示的录音光盘内容比较模糊,是复制件,涉及证明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同时仅是单一证据,无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故对丁全主张给陈雪过彩礼款15.2万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庭审中,丁全还提供证人孙某、刘某、王某作证,以证实丁全结婚时,丁全母亲孙秀借款的事实。上述证人证实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因此,对丁全要求返还彩礼款15.2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一、陈雪与丁全离婚。二、驳回丁全要求返还彩礼款15.2万元的诉讼请求。
丁全不服,以请求返还彩礼款15.2万元为由提起上诉。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丁全提供的录音光盘内容比较模糊,是复制件,涉及证明内容不明确不具体。陈雪对录音光盘予以否认,丁全又无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故对丁全称给陈雪过彩礼款15.2万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应予采信的证据未采信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丁全提供录音光盘声音虽小,但仔细辨听也能听清,证明陈雪收丁全彩礼是事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查清事实,依法对本案再审,以维护丁全的合法权益。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丁全、陈雪双方同意离婚,因此,应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丁全要求陈雪返还彩礼款15.2万元,为支持其主张,丁全提供了其母亲与陈雪及其父母谈话的录音资料。虽然陈雪不承认收受过丁全彩礼款,但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及丁全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够认定丁全给付陈雪彩礼的事实,而且,陈雪在录音中也称金首饰丢了,证明陈雪不否认丁全给其买首饰的事实。因陈雪收受丁全彩礼,导致丁全家庭生活困难,因此,依照法律规定,陈雪应向丁全返还彩礼,但考虑双方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应酌情判定陈雪向丁全返还彩礼7万元为宜。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丁全要求返还彩礼款15.2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维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陈雪与丁全离婚;
四、陈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丁全彩礼款7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反诉费3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丁全、陈雪各负担35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