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纯锋与季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0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24号

原告王纯锋,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季红英,女,1973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锋诉被告季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纯锋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纯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纯锋负担130元,退回原告王纯锋130元。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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