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荣与迟立华、迟立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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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6:0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75号

原告王桂荣,女,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告迟立华,女,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迟立文,男,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荣诉被告迟立华、迟立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荣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桂荣负担250元,退回原告王桂荣250元。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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