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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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6:0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4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张某,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150元。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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